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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字節跳動公司”)上訴現代快報一案被法院駁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中顯示,根據一審判決,今日頭條(屬字節跳動公司)因未經授權轉載現代快報4篇稿件,被判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及相關合理費用1.01萬元。
今日頭條上訴現代快報一案被駁回,維持原判
2015年6月5日起,現代快報報道了由記者原創的《葉落歸根,9旬老太恢復中國國籍》等4篇新聞。在沒有獲得現代快報授權的情況下,今日頭條就予以了轉載。同年9月,江蘇現代快報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現代快報公司”)以侵權為由把今日頭條所屬的字節跳動公司起訴至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字節跳動公司認為,涉案4篇文章系字節跳動公司從其他合作方獲得授權而鏈接,因此不構成侵權。
無錫中院一審認為,涉案文章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都是從無到有的獨立創作,符合作品的要件要求。所創作的作品系完成工作任務的職務作品,著作權屬于江蘇現代快報公司及其無錫分公司。字節跳動公司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今日頭條僅提供了鏈接服務。即使其僅提供了鏈接服務,也不能完全免責。
綜合考慮今日頭條的影響力、傳播范圍及其主觀過錯等因素,無錫中院判決,字節跳動公司向現代快報公司及無錫分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1.01萬元。
一審判決后,字節跳動公司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
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適當,應予維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502元由字節跳動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觀點】
“4篇稿賠10萬元”算不算高?
有專家認為,判賠額較高且少見,體現對知識產權尊重
“與過往類似新聞作品被侵權案相比,今日頭條侵權賠償案中,(折算起來)單篇文章獲得判賠的金額之高比較少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姚歡慶昨日接受羊城晚報記者采訪時說,該判決體現了法院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尊重,“這對于未來建立更好的新聞工作環境以及新聞轉載行業秩序會起到積極作用,對于整個新聞產業來說,也是一份很有價值的判決”。
廣東省律師協會知識產權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黎志軍律師表示,著作權侵權法定賠償最高可以到50萬元,本案中,法院作出了10萬元的判賠金額,雖比過往個案通常判賠一兩萬元甚至幾千元有了很大進步,但體現的依然是填平原則為主,而非懲罰性原則。“即便如此,該判決對我國著作權保護將起到積極意義,從這一個案還可以看到,裁判觀念正在與國際接軌,保護創新已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
【追問】
網絡“洗稿”“曲線轉載”這些“小動作”算侵權嗎?
眼下,著作權侵權正披著各式花哨的外衣,形式不斷翻新。隨著微信公眾號等自媒體的風生水起,一種新的寫作手法——“洗稿”正在互聯網上方興未艾,不時還能“洗”出一批“爆款”文章,一些人由此月入過萬;一些網絡媒體打擦邊球,“曲線”轉載,妄圖洗掉稿件的來源。這些,是否構成侵犯著作權?
A.“洗稿”要看“洗什么”
“洗稿”是對別人的原創內容進行篡改、刪減,使其面目全非,但其實最有價值的部分還是抄襲的。通過“洗稿”,可以短時間炮制出“爆款”文章,并從中獲利。“洗稿”算侵犯他人著作權嗎?
“這要作個案判斷,要看‘洗’到什么程度。”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姚歡慶介紹,如果社會上正在傳播一個熱點消息,自媒體“洗”的是該熱點消息而不是“鴻篇巨著”,這種情況下的“洗稿”很難構成侵權,因為它傳播的是訊息和事實,沒有過多的“創作”在其中。
反言之,姚歡慶說,如果“洗”的是比較長的文章,即使每句話的表達都不同,但文章的結構、層次、情節如果一致,仍然構成侵權。他以作家莊羽起訴作家郭敬明侵權案舉例,雖然兩人的作品在表達上并不完全一樣,但最終北京高院認定郭敬明的《夢里花落知多少》在12個主要情節上均與莊羽的《圈里圈外》中相應的情節相同或相似,侵犯了著作權。
B.“曲線”轉載要看協議
今日頭條案被認定侵權的4篇文章中,其中兩篇為今日頭條鏈接新浪網所得,而這兩篇文章均來自現代快報。現代快報據此起訴今日頭條所在公司,指其侵犯了著作權。而被告認為這兩篇文章是其通過新浪網合法授權而鏈接。法院認為,被告與新浪網的合作協議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而本案鏈接文章的行為發生在此日期之后,雖然被告主張協議可延續執行,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故對被告的這一觀點不予采納,應認定為侵權。
隨著對侵犯知識產權“斗爭”形勢的升級,一些機構“低調”地選擇“曲線”轉載或鏈接他人作品。比如,A報紙與B網站簽署了轉載授權協議,B網站與C媒體簽署了轉載授權協議,但A報紙與C媒體之間未簽署轉載授權協議,這種情況下,C媒體轉載了B網站上的文章,而該文章剛好來自A報紙。這種情況下,C媒體構成侵犯A報紙的知識產權嗎?
“這時,關鍵要看A報紙與B網站所簽署的授權轉載協議的具體內容。”姚歡慶表示,此前有過類似案件。如果A報紙與B網站所簽的授權協議中,允許B網站轉載后把這些內容提供給與A報紙沒有合作關系的媒體,那么C媒體的“曲線”轉載行為不構成侵權;如果A報紙在與B網站所簽的協議中,明確約定不允許B網站再轉載給其他渠道,這時C媒體的“曲線”轉載行為構成了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