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關于處置非法集資活動中加強廣告審查和監督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來源:
|
作者:cexidi
|
發布時間: 2019-07-19
|
3659 次瀏覽
|
分享到:
非法集資活動嚴重擾亂經濟和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必須嚴厲打擊。目前的非法集資活動,主要涉及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領域......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新聞出版總署
關于處置非法集資活動中加強廣告審查和監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工商廣字[2007]1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銀監局、廣播影視局、新聞出版局:
非法集資活動嚴重擾亂經濟和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必須嚴厲打擊。目前的非法集資活動,主要涉及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領域,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銷售上市公司股票、非法發行債券等形式。一些非法集資活動利用廣告擴大影響,對非法集資活動起到推波助瀾作用;有的非法集資活動變換手法,以招商、經營等形式為幌子,欺騙和誘導群眾參與,其廣告的隱蔽性強,給廣告經營單位的審查、廣告監管機關的管理以及公眾識別造成很大難度。處置非法集資活動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敏感度高,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研究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會議精神,及時制止涉嫌非法集資活動廣告,有效打擊非法集資活動,根據國家法律有關規定,現就處置非法集資活動中涉及廣告審查監管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非法集資廣告的危害性,重視和加強非法集資活動廣告的審查和管理。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以吸收存款、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形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廣告。
二、禁止發布含有或者涉及下列活動內容的廣告:
(一)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非金融單位和個人以支付或變相支付利息、紅利或者給予定期分配實物等融資活動;
(二)房地產、產權式商鋪的售后包租、返租銷售活動;
(三)內部職工股、原始股、投資基金以及其他未經過證監會核準,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活動;
(四)未經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活動;
(五)地方政府直接向公眾發行債券的活動;
(六)除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發行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之外的彩票發行活動;
(七)以購買商品或者發展會員為名義獲利的活動;
(八)其他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社會集資活動。
三、發布涉及投資咨詢業務、金融咨詢、貸款咨詢、代客理財、代辦金融業務活動的廣告,廣告發布者應當確認廣告主的主體資格,查驗廣告主營業執照是否具有相應的經營范圍。
四、商品營銷、生產經營活動的廣告不得出現保本、保證無風險等內容。房地產銷售、造林、種養殖、加工承攬、項目開發等招商廣告,不得涉及投資回報、收益、集資或者變相集資等內容。
五、在涉及集資內容的廣告中,不得使用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包括在職的和已離職的,健在的和已去世的中央、地方黨政領導人的題詞、照片等。
六、廣告發布者應當增強廣告審查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在審查廣告中,認為廣告中含有與集資活動有關的內容,應當查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原件,廣告主不能提供的,可以拒絕發布,并主動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廣告發布者由于未查驗證明、未核實廣告內容,導致非法集資活動廣告發布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廣告監管機關依據《停止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業務實施意見》處理。
七、對于公安機關認定涉嫌經濟犯罪以及有關職能部門認為已經構成或者涉嫌構成非法集資活動的,廣告發布者應當立即停止發布與該活動有關的任何形式的廣告。違者,屬于違反《廣告法》第 三十一 條規定的行為,由廣告監管機關依照《廣告法》第 四十一 條規定處罰。
請迅速將本通知內容傳達至本轄區有關部門和廣告經營、發布單位。執行中遇有問題,及時上報。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新聞出版總署
200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