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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四十二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
第四十五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知識產權行為保全規定
為正確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及時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18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55次會議通過。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院關于統一審理專利等二審案件的決定
為了統一知識產權案件裁判標準,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優化科技創新法治環境,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特作如下決定:
一、當事人對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壟斷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
二、當事人對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壟斷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行政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
三、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調解書,依法申請再審、抗訴等,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四、本決定施行滿三年,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決定的實施情況。
本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知識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規定
為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企業知識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根據相關企業會計準則,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定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知識產權和企業擁有或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但由于不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 6 號——無形資產》確認條件而未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知識產權的相關會計信息披露。
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愿披露下列知識產權(含未作為無形資產確認的知識產權)相關信息:
1.知識產權的應用情況,包括知識產權的產品應用、作價出資、轉讓許可等情況;
2. 重大交易事項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對該交易事項的影響及風險分析,重大交易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企業的經營活動、投融資活動、質押融資、關聯方及關聯交易、承諾事項、或有事項、債務重組、資產置換、專利交叉許可等;
3. 處于申請狀態的知識產權的開始資本化時間、申請狀態等信息;
4. 知識產權權利失效的(包括失效后不繼續確認的知識產權和繼續確認的知識產權)披露其失效事由、賬面原值及累計攤銷、失效部分的會計處理,以及知識產權失效對企業的影響及風險分析;
5. 企業認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知識產權相關信息。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專利代理條例
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專利代理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條例》從專利代理執業準入、執業規范和服務監管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相關制度。